畢業要求
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資格考試。
三、累積至少10點之學術論文點數。
四、通過英文檢定標準。
五、通過博士論文計畫書報告之審查。
六、依照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 資格考試科目及時間:
- (1) 資格考試科目為核心課程,「質性研究方法」與「數量方法分析」二擇一,「商學研究分析與應用」必考。
- (2) 配合核心課程開課規劃,資格考試安排於每年寒假與暑假舉行。
- (3) 學程辦公室於每學期第十四週公告資格考試時間與地點,學生須於申請截止日期前向學程辦公室提出考試申請。
- (4) 資格考試之科目需為研究生正在修習或曾修習的核心課程,否則不得申請。
- 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進行,每科以七十分為及格。
- 入學後四年(不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試。未通過者,應予以退學。
- 通過資格考試且修畢畢業學分之研究生,即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研究生須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個案、論文,研究成果總點數達10點(含)以上,始可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五類學術刊物之計點規則如下:
- (1) 管理學院A+及A期刊、Harvard Business Review、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一篇 16 點。
- (2) SCI、SSCI 期刊論文或 Harvard、IVEY 個案:一篇 8 點。
- (3) Harvard Business Publishing Partner Collections、TSSCI 期刊論文、哈佛商業評論繁體中文版長個案(Main Cases):一篇 6 點。
- (4) 國內外有審查機制的期刊論文、哈佛商業評論繁體中文版短個案(Brief Cases)或其他發行單位收錄之長個案:一篇 3 點。
- (5) 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限收錄於Scopus 資料庫之全文論文):一篇2 點。
- 研究生在計算每篇著作之實得點數時,應扣除本院專任教師後之作者數為基礎,等比例計算之。
- 第四、五類學術刊物之合計點數至多採計7點。
- 同一個案如發表於多個學術刊物只能採計一次。
- 前條所訂之學術著作發表及合著者相關規定如下:
- (1) 可納入計點之學術著作須為進入本學程就讀後研究、投稿並發表之著作,且合著者包括指導教授。至少有一篇學術著作與博士論文相關。
- (2) 通訊作者須為研究生或指導教授。研究生若非通訊作者時,須為除本院專任教師外之第一順位作者。
- (3) 前述指導教授或本院專任教師可為退休或離職之原指導教授。
於博士學位考試前必須通過以下任一項之英文檢定:
一、TOEFL iBT 72分(含)以上。
二、TOEFL ITP 543分(含)以上。
三、TOEIC 多益測驗750分(含)以上。
四、GEPT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
五、IELTS 雅思5.5級(含)以上。
英文檢定可追溯至入學前2年內。
免英文檢定:(1)曾獲英語系國家學士(含)以上學位者。(2)曾獲非英語系國家全英語授課學士(含)以上學位者,需檢附原學校開立之學位全英語授課證明。
於入學前二年內或入學後,經報名上開考試未通過標準者,得修習本校外語中心「研究所線上英文」,通過期末線上測驗(相當於CEFR之B2等級)後,視同通過本項語文能力標準。相關選課、繳費及修課規定依外語中心公告為準。
一、博士論文計畫書發表最遲應於博士學位考試前一學期舉行,發表日期需於二週前公佈,並經指導教授同意通過。
二、依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相關規定,博士論文計畫書發表若未於博士班六年級結束前完成,應予以退學。
博士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本校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通過資格考試、英文檢定標準、研究生通識與博士論文計畫發表,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舉行後,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之研究生,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 博士學位考試舉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於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網路申請系統完成申請後,提交下列文件:
- (1) 學位考試申請書
- (2) 考試委員名冊
- (3) 博士論文全文影本
- (4) 發表著作全文影本(尚未發表請附接受函)
- (5) JCR impact factor查詢頁面影本
- (6) 博士論文與所發表學術著作之關連性說明
- (7) 經指導教授簽名之博士論文比對報告與聲明書
- 由本院院設專班暨學位學程學術委員會進行博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審查。
-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本學程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 (2)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 本條文第三目至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院院設專班暨學位學程學術委員會議訂定。